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陈瑞波、陈瑞岳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2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陈瑞波、陈瑞岳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上抱坡八小组62号旁的一栋房屋,现已建至主体一层局部二层封顶,混合结构,占地面积364平方米,建筑面积546平方米。应于2019年6月13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陈瑞波、陈瑞岳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2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陈瑞波、陈瑞岳于2020年3月17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3月17日24时前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