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周保汉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9]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周保汉违法建筑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南新农场二十三队半岭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的一处建筑(现状为在原房屋旁扩建一处建筑,混合结构,已建至一层封顶,占地面积22平方米,建筑面积22平方米)。应于2020年1月12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周保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9]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周保汉于2020年3月10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3月9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以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