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邓小星、邓红星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1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邓小星、邓红星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上抱坡八小组63号后面的一栋房屋,框架结构,三层封顶,占地面积为6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10平方米。应于2020年3月20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邓小星、邓红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1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邓小星、邓红星于2020年3月31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3月31日24时前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