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张国岁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9]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张国岁违法建筑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半岭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的一栋房屋(现状为建至一层封顶,混合结构,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应于2020年1月12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张国岁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9]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张国岁于2020年3月10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3月9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以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