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席爱珍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一队)罚决字[2019]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席爱珍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汇丰国际小区12幢1单元304房该放阳台(封闭面积约6.6平方米,以及在阳台上搭建一处钢架玻璃顶遮雨棚,面积约为7.7平方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已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应于2019年5月18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席爱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吉综执(执法一队)罚决字[2019]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席爱珍于2019年12月31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12月31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