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郑曼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一队)罚决字﹝2018﹞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郑曼违法建设位于在三亚市吉阳区春光路兴榆新村小区高国栋房屋旁(擅自建设一处砖墙,长约10米,高约1.8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应于2019年12月9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郑曼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执法一队)罚决字﹝2018﹞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郑曼于2019年12月25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 12月25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