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19〕第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苏连英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安罗村委会安二小组内的一栋房屋(该房屋现已建至三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为179.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38.2平方米)。应于2019年12月1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苏连英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19〕第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苏连英于2019年12月9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12月9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