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杨洪印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一队)罚决字〔2019〕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杨洪印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山水天域小区御峰阁B单元10楼、11楼(擅自建设门窗围合占用公共楼道建成房间,围合建筑面积均约6平方米,合计约12平方米,已建成投入使用),应于2019年12月7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杨洪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吉综执(执法一队)罚决字〔2019〕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杨洪印于2019年12月24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12月24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