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张云旭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抱坡村委会下抱坡村第五组内的一栋房屋,该房屋已建至三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为115平方米,第二层、第三层面积均为1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71平方米。应于2018年9月8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张云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张云旭于2019年11月9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11月9日24时前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