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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李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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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18:07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9〕61《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李家发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荔枝沟路大隆水利工程管理局3#楼擅自第一层部分架空层封闭成一间房屋层封顶,混合结构,占地面积52平方米,建筑面积52平方米)应于2019年1017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李家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9〕6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李家发2019年126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125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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