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8]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三亚汉兴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位于吉阳区三亚大隆水利枢纽控制中心旁的七处活动箱房(现状分别为:①第一处活动箱房为一层封顶,建筑面积18平方米;②第二处活动箱房为一层封顶,建筑面积18平方米;③第三处活动箱房为一层封顶,建筑面积21平方米;④第四处活动箱房为一层封顶,建筑面积42平方米;⑤第五处活动箱房为二层封顶,占地面积18平方米,建筑面积36平方米;⑥第六处活动箱房为二层封顶,占地面积18平方米,建筑面积36平方米;⑦第七处活动箱房为二层封顶,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51平方米),应于2019年8月9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三亚汉兴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8]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三亚汉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4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10月3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