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王历洪、王历芬、高少金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2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王历洪、王历芬、高少金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上抱坡八小组6号的一栋砖墙体铁皮顶房屋,二层封顶,占地面积500平方米(其中建筑内含一栋一层混合结构房屋,占地面积219平方米,建筑面积2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应于2019年9月19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王历洪、王历芬、高少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2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王历洪、王历芬、高少金于2019年9月24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9月24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