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二大队)罚决字[2018]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田涛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永茂荔枝花园B栋1505房旁露台上一间钢架铁皮房(该钢架铁皮房现状为:一层封顶,占地面积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且已投入使用。)应于2018年4月27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田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吉城管(二大队)罚决字[2018]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田涛于2019年4月25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4月24日24时前将该建筑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