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兰明荣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七队)罚决字[2019]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兰明荣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抱坡居委会上抱坡二小组173号的一栋房屋,该房屋现状为一层封顶,混合结构,占地面积10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3平方米,另在该房屋左边搭建一处砖墙铁皮顶,一层封顶,占地面积34平方米,建筑面积34平方米,以上建筑总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应于2019年4月16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兰明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执法七队)罚决字[2019]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兰明荣于2019年4月23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4月23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