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王少纯、周云华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上抱坡八小组63号旁擅自建成二栋房屋,第一栋建至二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19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90平方米,第二栋建至一层封顶,砖墙体铁皮顶房屋,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建筑总占地面积为2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80平方米。根据被处罚人王少纯、周云华的询问笔录第一栋房屋建于2005年,第二栋房屋建于2006年。应于2019年3月29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王少纯、周云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王少纯、周云华于2019年4月12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上述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4月12日24时前将上述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上述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