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三亚千昇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扩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安罗村委会实踏活动房有限公司旁内进150米大茅河右侧擅自建成一栋钢架铁皮房。该房屋现状为两层封顶,钢架结构,占地面积31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25平方米。应于2018年12月31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三亚千昇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三亚千昇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 1月11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