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二队)罚决字[2017]第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蒲秀珍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四组093号的一栋房屋(该房屋现状为四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142平方米,建筑面积568平方米,楼梯间建筑面积10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578平方米)应于2018年9月3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蒲秀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二队)罚决字[2017]第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蒲秀珍于2019年1月22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9年1月21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