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五队)罚决字[2017]第5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吴清海、吴清平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临春一组163号前面的一栋房屋。该房屋现状为三层封顶,混合结构,占地面积为19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85平方米。应于2018年12月23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吴清海、吴清平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五队)罚决字[2017]第5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吴清海、吴清平于2018年12月31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8年 12月31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