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景艳违法扩建位于亚龙湾龙溪悦墅V122别墅公共绿地内加建一处凉亭,加建建筑面积约为5平方米。应于2018年11月30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景艳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景艳于2018年12月9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凉亭和违法扩建地下1层。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8年12月8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