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张波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安罗村三亚实踏活动房实业有限公司后面的两处铁皮棚。一处占地面积1078平方米,建筑面积1078平方米,另一处占地面积为360平方木,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两处均为一层封顶,总建筑面积为1438平方米。应于2018年12月7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张波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张波于2018年12月13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8年12月13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