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邓科勇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抱坡村委会下抱坡村第五组内的一栋房屋。该房屋现状为主体一层局部二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135平方米,局部面积为120平方米,楼梯间面积约为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67平方米。应于2018年6月22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邓科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三队)罚决字[2018]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邓科勇于2018年7月27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8年 7月27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