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二队)罚决字[2018]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林竹英、符启新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农行后港门路的一栋房屋,现状为主体七层局部八层,框架结构,占地面积350平方米,第一至第七层的建筑面积均为350平方米,第八层建筑面积为2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35平方米。应于2018年6月10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林竹英、符启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二队)罚决字[2018]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林竹英、符启新于2018年7月13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8年7月12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