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一队)罚决字[2018]第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王后建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社区第18网格区域内的两栋房屋(第一栋网格编号为18-10号,框架结构,四层封顶,占地面积约197平方米,第一、二层建筑面积均为197平方米,第三层建筑面积约为140平方米,第四层建筑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634平方米;第二栋网格编号为18-98号,框架结构,五层封顶,占地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以上两栋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634平方米),应于2018年7月22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王后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一队)罚决字[2018]第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王后建于2018年7月24日12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8年7月24日12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