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二大队)罚决字[2017]第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许东海、许乐琼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八组的一栋房屋(现状为三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应于2017年11月16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许东海、许乐琼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三吉城管(二大队)罚决字[2017]第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许东海、许乐琼于2018年6月13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8年6月12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