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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李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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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10:09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一大队)罚决字[2017]第3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李永德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海韵假日小区四号楼一楼钢架棚建至一层封顶,占地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0平方米),应于2017年1231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李永德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吉城管(一大队)罚决字[2017]第3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李永德2018527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8527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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