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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韦迪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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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10:19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一大队)罚决字[2016]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韦迪雄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社区第11网格区域内的一栋房屋(一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45平方米,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已装修入住,应于2017111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韦迪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吉城管(一大队)罚决字[2016]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韦迪雄于2017218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7218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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