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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索 引 号: 73006237-7/2024-0595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8-1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4-08-1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 2024-08-13 09:14:57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检查工作规范,持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支队”)根据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上依托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以下统称智慧监管平台)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对使用国家、省级或市级已开发系统的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到信息公开、全程记录、责任可溯。

第五条 生态环境支队按年度梳理、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本行业的一单两库,制定计划,完善相关工作指引,实施、指导及跟踪检查任务开展、信息公开和数据归集共享等工作。应当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第六条 生态环境支队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照已公示的权责清单全面梳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形成抽查事项清单并在系统内使用。

第七条 抽查事项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三亚市生态环境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实行重点管理及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管的被检查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被挂督办、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其他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可列为特殊监管对象,除此之外的领域为一般监管对象。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监管: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省、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等对监管方式有专门要求或者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渠道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的;

(四)其他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的。

第九条 生态环境支队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应当按照规定要素制定抽查计划,每一事项应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于第一季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分类,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依照检查对象的信用状况由低到高、风险程度由高到低设置抽取顺序。开展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时,牵头部门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发起部门与配合部门等内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条 生态环境支队要及时归集本单位两库信息,并按照监管系统的数据标准导入,每次组织抽查活动前对两库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系统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也可以自行确定检查对象作为本次联合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导入监管系统,任务设置完成后,可直接从导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检查人员应具有综合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发起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时,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发起部门牵头会同配合部门制定联合抽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将检查结果录入智慧监管平台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本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按照制定的抽查工作指引或者相关规定开展检查活动,在规定的检查时间内完成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抽查任务时,原则上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抽查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法进行。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检查。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相关检查记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由参与检查的有管辖权的检查部门责令企业现场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置;本部门没有管辖权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

第十七条 参与检查的各单位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信息录入智慧监管平台,检查结果将在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门户网公示。公示后发现公示的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立即报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更正。联合检查发起部门应督促各参与检查部门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示。检查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检查结果公示的,视为抽查检查任务未完成。

第十八条 抽查检查结果包括以下类型:

(一)未发现问题;

(二)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七)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第十九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导致检查工作无法开展的,将检查对象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检查对象存在拒绝检查人员(含检查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入检查场所进行检查、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情形,导致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相关部门在检查结果中记录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

第二十一条检查对象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支队应当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对检查发现问题形成案件线索移交移送的,应及时跟踪案件线索移交移送的后续处置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支队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程序、抽查结果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要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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