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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制式服装着装和标志佩戴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统一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的通知》,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是指本系统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并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着制式服装,各单位相对统一。
(一)日常办公,一般着夏装(制式短袖衬衣、制式长袖衬衣)或常服。季节或特殊气候换装由市局通知。
(二)执行值勤、执法、训练时,通常着夏装(制式短袖衬衣、制式长袖衬衣)或执勤服,戴相应制式帽。夏装制式帽是指大檐帽、卷檐凉帽,执勤服制式帽是指长檐帽。
(三)参加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时,通常着常服或按通知要求着装。
第四条 制服具体穿着要求
(一)着常服
1.穿配套制式长裤;
2.穿制式皮鞋;
3.内着配套长袖衬衣,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
4.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5.男士佩戴大檐帽,女士佩戴卷檐凉帽。
(二)着执勤服
1.穿配套制式长裤;
2.穿作训鞋;
3.应扣紧上衣扣;
4.佩戴臂章、软胸号、软胸徽、套式肩章;
5.着执勤服时,执法人员佩戴长檐帽。
(三)着夏装(长袖衬衣、短袖衬衣)
1.穿配套制式长裤;
2.着制式皮鞋;
3.长袖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
4.短袖衬衣下摆应放裤腰外;
5.不系领带;
6.佩戴臂章、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
7.男士佩戴大檐帽、女士佩戴卷檐凉帽;
(四)佩戴制式帽
1.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
2.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凉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五)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等,不易配帽的情景外,应当佩戴制式帽,进入办公区时,通常脱帽坐姿,可以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六)佩戴党员徽章时,应佩戴于制式服装上衣左侧胸号上方一厘米中央位置。
(七)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
(八)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开展工作时,所着制式服装,应当是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九)行举手礼时,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两厘米处。戴卷檐凉帽或者不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约于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第五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装,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二)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不得系扎围巾、染彩发、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或者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不得化浓妆,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
(六)不得着制式服装饮酒,不得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损害执法队伍形象。
(七)非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八)不得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九)执法人员辞职、调离、被辞退、被开除,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