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暂扣物品的程序?
答:根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暂扣物品应履行如下程序:
1、实施现场清点,即时填制《暂扣物品清单》一式二份,详细列明物品的类别、型号、数量 、单位、新旧程序等事项,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2、暂扣物品应当存放指定地点,并建立入库登记、验收管理制度。暂扣物品在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应开具暂扣物品放行单。
3、对暂扣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挪用、转送、调换或损坏。
6、问: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处罚内容有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是否可以照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将要作出何种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程序性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对将要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有何异议,并以书面形式记载于陈述申辩法律文书之中。所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事先告知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要求,并不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何异议而影响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
但是,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的内容有法有据,应予采纳,重新调查核实,作出相应的处理。
7、问: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是否还可以进行罚款处理?
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涉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主要有三种:
(1)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即改而不处罚;
(2)要求改正,不论是否改正都可以罚款,即整改也可罚,这是一种选择性权利,是否罚款由执法人员决定。
(3)要求改正并予以罚款,即:整改也要罚,是并列性权利。
针对以上三种情况,办案时要看法律如何规定,以法定要求作出处罚,不能随心所欲。
8、问:“城市道路”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9、问: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
答:所谓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0、问:什么是建筑施工噪声?我市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有何规定?
答:所谓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我市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施工或因交通限制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所谓夜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是指22时至次日6时。
11、问:居民对夜间建筑施工扰民现象向谁投诉?
答:如遇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经审批的夜间建筑施工由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处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12、问:什么是交通噪声,我市交通噪声扰民由谁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的声音。
根据该法规定,机动车辆在城市范围内行驶所产生的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机动船舶所产生的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由港务监督机构进行处理,铁路机车所产生的交通噪声由铁路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民用航空器所产生的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军用航空器所产生的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由军队进行处理。
13、问:家庭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如电器、乐器、吵闹声、娱乐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由谁处理?
答: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各类噪声问题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并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4、问: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设施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由谁处理?
答: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干扰居民生活噪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15、问: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在城市市区等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场所、集团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的,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对此类社会生活噪声,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