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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符合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且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权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对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代为拆除
法律依据:《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临时建设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3、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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